厦门A公司(开户银行:厦门建行) 11.25通过火车托运到北京 北京B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工行) 12.2收到商品,付款信用期一个月,1.2付款 1.3工商行总行,1.6总行与建行总行进行票据交换,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1.10转入厦门建行 1.15日到达厦门建行并进行账务处理,1.17日通知厦门A公司 请问这种情况下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别怎么确认收入?就是在哪一天确认
单
于2020-02-27 18:20 发布 78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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