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一下,我们是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给甲方开具了一张发票100万,会计分录记为借应收账款100万,贷工程结算91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9万,年底由于民工去甲方催要工资,甲方直接把钱打给班组长发放工资了,钱没有到我们公司,我们应该怎么调账
快刀浪子
于2020-03-02 21:31 发布 1432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借工程施工贷应收账款
2020-03-02 21:53:04
您好
简易计税月末不需要写分录结转 次月缴纳后直接写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计税项目 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计提附加税是要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应交增值税合起来计提附加税
2022-02-26 21:42:36
同学你好
预缴的计入已交税费就行
2021-10-08 14:54:24
你 好,同学。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
贷 应付账款
2019-12-22 22:14:39
您好,要预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按0.2%预交,增值税按2%预交。
一、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2017-10-29 18: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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