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超过一年需要缴纳增值税,可是签个11个月的合同,第二年再签一个十一个月的合同,然后第三年再签一个三个月的合同不就一分钱都不用交了吗?
海边一粒沙
于2020-03-21 00:00 发布 1297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0-03-21 00:07
押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一般情况下应当不征收增值税。但是针对包装物押金,也有例外规定。你详细看下边条文。你要注意你的是否是包装物押金。如果不是以下条文中的包装物押金,是不要缴税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规定,包装物押金不退还或者超过一年以上不退还的,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则直接并入销售额。
政策链接:《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计税依据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海边一粒沙 追问
2020-03-21 00:08
陈老师 解答
2020-03-21 00:16
海边一粒沙 追问
2020-03-21 00:17
陈老师 解答
2020-03-21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