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题:大卫先生是美国人,在美国从事互联网技术研发。山东浪潮集团邀请大卫先生来浪潮集团连续工作一年半做科研团队的学术带头人,来华的起始时间可以由大卫先生根据美国的工作安排自行确定。 A方案:浪潮集团财务部门希望大卫先生可以在2019年1月1日来中国并于2020年7月1日返回美国。 B方案:大卫先生对公司安排的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定于2019年2月10日来中国,于2020年8月10日回美国。 问题:A方案与B方案,哪一种方案大卫先生的税负负担较小?
机灵的热狗
于2020-03-22 15:58 发布 1155次浏览
- 送心意
文静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会计学讲师
2020-03-22 16:18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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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静老师 解答
2020-03-22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