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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萌可耻∩_∩
于2020-04-18 16:59 发布 2917次浏览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0-04-19 14:52
第一这样图片按照实际的业务数据填写就可以了,第二个也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情况你应该自己了解吧
朴老师 解答
2020-04-19 14:53
第一张图片按照实际的业务数据填写就可以了,第二个也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情况你应该自己了解吧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债务重组”:填报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2.第2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填报企业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3.第3行“债转股”:填报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4.第4行“二、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股权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5.第5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6.第6行“三、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资产收购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7.第7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资产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8.第8行“四、企业合并”:填报第9行和第10行的合计金额。 9.第9行“(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0.第10行“(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1.第11行“五、企业分立”: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12.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填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规定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3.第13行“七、技术入股”:填报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技术入股业务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相关列次。 14.第14行“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填报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的相关金额。 (二)列次填报 本表数据栏设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两大栏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重组所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分别按照企业重组类型进行累计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1.第1列“一般性税务处理-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企业损益金额。 2.第2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3.第3列“一般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企业未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 5.第5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税收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 6.第6列“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纳税调整金额”:填报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企业发生递延纳税业务,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所得(或损失)与会计核算确认的损益金额的差额。为第5-4列的余额。 7.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6列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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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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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解答
2020-04-19 14:53
朴老师 解答
2020-04-19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