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2019年12.1正式签订总价200万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当天收到首付购房款100万 元,尾款100万元合同中约定应在2020.4.30补足尾款。 问题:1. 2020.4.30,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不是就产生了,4月账务(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5月进行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 还有5月需要预缴所得税吗? 3. 如果客户申请延期到6.30号付款,并填写延期申请表,这种情况4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吗?

*樱鹿*
于2020-04-22 18:44 发布 956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专家顾问
相关问题讨论
1.是的,分录没问题
2.不用了,你4月预交就可以了
3.如果你税局批准,那就不用了
2020-04-22 18:50:57
上述处理没有问题,是完全正确的。可以用已交税金核算,也可以用预缴增值税核算处理。最后清缴税款
2018-09-29 16:44:29
你好!
对的,你的理解很对。需要做的
2020-03-22 13:09:38
用第一个科目就对了。
2023-06-02 09:28:28
二级科目,财会2016.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2020-07-02 14: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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