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2019年12.1正式签订总价200万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当天收到首付购房款100万 元,尾款100万元合同中约定应在2020.4.30补足尾款。 问题:1. 2020.4.30,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不是就产生了,4月账务(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5月进行预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 还有5月需要预缴所得税吗? 3. 如果客户申请延期到6.30号付款,并填写延期申请表,这种情况4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吗?
*樱鹿*
于2020-04-22 18:44 发布 8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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