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本人新接手一家国际货近代理有限公司,一般人,该司2019年4一12月有加计抵减10%进项税,但1一3月未加计,且10一12月都是10%。请问是否少抵了?如何向税局申请补回来?谢谢!
不安的小伙
于2020-04-24 23:48 发布 891次浏览
- 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
2020-04-25 00:32
没有少
这个政策从四月份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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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少
这个政策从四月份开始
2020-04-25 00:32:09
你好,没少
对的
2020-04-25 07:02:50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020-05-13 15:09:35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产生的,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一种情形是企业处于前期投入期,还没有形成大量收入,一种是企业销售下滑没有产生增值额,没有产生增值额就不应该缴纳增值税,大量的进项税额应该退还企业用于生产经营。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条件,第一项是量化指标,后四项是资格指标。对于大多数合规经营企业来讲,主要就是看第一条。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还有一个要注意的是,假设4月—9月满足条件,10月在申报期内申请退税后,发现10月末增量留抵税额还满足条件,对不住,这个时候11月是不能申请的,还得继续延后6个月。
当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6个月是可前可后,比如可以是4月—9月,也可以6月—12月,但一次申请后,需要再满6个月再申请。
此外,对于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其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的留抵税额,因为默认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为零。
2020-03-03 19:01: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19-11-15 16: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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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的小伙 追问
2020-04-25 00:40
郭老师 解答
2020-04-25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