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0-05-20 07:45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规定:“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国家税务局商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省的扣除标准。
  (三)省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小麦单耗数量(公斤)为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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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2B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规定:“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国家税务局商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省的扣除标准。   (三)省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小麦单耗数量(公斤)为1.310。”
2020-05-20 07:45:12
同学你好 你看下有数据采集吗
2021-06-09 08:35:22
您好,可以用呀,国家税局的当然是权威的
2024-01-21 17:04:22
不是你看上面写三个部门
2020-02-21 17:29:21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七条中的“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2020-05-22 11: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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