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0-05-20 13: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天官赐福 追问

2020-05-20 13:03

老师您好 请问与其相关的税前扣除是怎么样的

朴老师 解答

2020-05-20 13:06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天官赐福 追问

2020-05-20 13:18

老师借款方是不是不需要交税  只有出借方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间借贷存在代扣代缴吗

朴老师 解答

2020-05-20 13:23

借入方需要缴纳的,他的利息支出不能超额扣除的

天官赐福 追问

2020-05-20 13:36

??您说的是出借方吧  借款方不是除了印花税不需要缴纳任何税吗

朴老师 解答

2020-05-20 13:42

借入方是需要支付利息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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