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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伴夏
于2016-06-05 15:50 发布 2769次浏览
罗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6-06-05 16:20
哦
罗老师 解答
2016-06-05 15:55
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016-06-05 20:04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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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 4.96 解题: 1696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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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老师 解答
2016-06-05 15:55
罗老师 解答
2016-06-0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