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如果用经济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话,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主体, 客体, 标的物, 分别是什么? 谢谢。 我认为的是: 买方和卖方是民事行为的主体, 房屋买卖行为是客体,买卖合同和房屋到底哪个是标的物?
可莱儿
于2020-05-31 21:36 发布 2389次浏览
- 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买方和卖方是民事行为的主体, 房屋买卖行为是客体
房屋是标的物
2020-05-31 21:41:21

他们两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各50%
2019-06-07 09:50:35

同学你好,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适用意思表示。建造房屋的意思是自己建造房屋,比如一个农民自己在自留地上建了一栋房子,你说的签订建房合同属于双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
2020-06-11 19:20:43

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权利一般指转让
2022-03-28 19:11:02

(1)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中包括标的、数量、价款,故该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2) 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标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该变更为实质性变更,所以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 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甲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售赔偿责任。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2020-03-25 11: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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