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要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就此中断? 对象都是终端消费者,外购为什么不要求保持链条完整?
土豆又熟了
于2020-06-05 15:55 发布 3936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0-06-05 15:59
你好,因为外购的货物,没有因改变用途而发生货物的增值。而自己加工的货物,会在货物的加工过程产生增值。自产货物,其价值肯定不等于原材料,要大于原材料的。所以自产货物存在加工中的增值部分。这部分增值,不应该因为货物的用途的改变而免交增值税。所以要视同销售处理,而不是做进项税额转出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确认收入,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确认收入。
简单来说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要确认收入,而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购进业务,不是销售行为,所以不确认收入。
税法规定为进项转出的原因是:这类购进的货物,用于非正常的渠道了,所以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所以要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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