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外部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中,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 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 30 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 行使期间为 30 日。 这里是不是有点矛盾,1,是明确说是30天,2,又说可以按公司的章程确定。
星空
于2020-06-24 10:29 发布 18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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