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请问老师 是不是现在由原来的季度收入9万变成30万免征增值税了
星星
于2016-06-21 16:56 发布 4824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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