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今年因为疫情原因,房产税有所减免,但是去年19年下半年我们公司缴纳了房产税,但是今年却有19年下半年的房产税交,而且和现在20年上半年缴纳的是一样的,这个怎么申报啊,之前已经作废了,但是改了还是一样
1368477142
于2020-06-28 11:05 发布 1037次浏览
- 送心意
陈诗晗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2020-06-28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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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2:02:13
这个无法作废,只能到税务大厅缴税,或作废
2019-10-11 15:18:07
是的,之前的房产税需要补缴
2020-04-02 16:04:03
你好 申报查询里面 -找到申报表 然后界面有更正或者撤销按钮 去点击进去操作
2020-05-25 11:24:38
你好,您看下这个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2020-03-20 17: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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