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 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1.简要说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是否有效,理由?2.简要说明什么是限制背书?3.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4.丙公司可以向谁进行追索?
细心的蜻蜓
于2020-07-01 16:43 发布 4391次浏览
-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0-07-01 17:00
你好,1.有效,支票金额和名称可以授权补计
2.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10天内提示付款
4.可以向乙和甲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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