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2018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同时补记乙公司为收款人。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4月2日,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5日丁公司持票到 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问:(1)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2)该支票未记载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支票的效力?为什么? (3)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丁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义气的香氛
于2023-11-30 16:15 发布 464次浏览
- 送心意
NANA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3-11-30 16:19
同学您好 现在来给您解答哈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1)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银行和收款人乙公司。
2023-12-02 22:19:23

同学您好 现在来给您解答哈
2023-11-30 16:19:23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p银行,甲公司,乙公司
2021-10-27 19:01:38

你好 你们发票与你们实际计提的金额一致的话 就把发票附计提分录后面去 。 如果不一致 红冲计提分录 在按发票做一遍
2020-07-23 11:05:59

老师怎么处理
2017-10-15 09: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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