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小惑老师

职称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0-07-09 17:28

你好,可以理解为人为的造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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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014-09-20 20:40:59
同学你好,如果是管理不善造成的是要转出的;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不需要转出;
2021-05-15 10:55:25
你好,可以理解为人为的造成的原因
2020-07-09 17:28:08
因管理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转出 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转出
2015-09-15 18:50:21
您好,要转出的,借: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2017-12-03 15: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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