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小云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0-07-16 13:38
你好,主要看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分析其是否依“价”而生。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中购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通常表现形式有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如果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例如,A企业与B企业签订商品购销业务,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定金10万元,B企业在约定3个月时间内向A企业交付毛纱20吨,A企业转账支付B企业10万元定金。由于各种原因,A企业与B企业协商取消了购销合同,10万元则作为违约金由B企业同时没收。在上述案例中,双方虽然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但实际购销业务并未发生,收取的违约金并未依附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该项违约金并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中的违约金,不应征增值税。除此之外,企业因管理需求按照既定的内部制度对职工进行罚款的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例如,某企业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内部职工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职工进行经济罚款等,这类收入就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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