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07-11 12: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补充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我查到(国税函[2005]883号)已失效,请问老师,现在以哪号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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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解答
2016-07-11 11:12
邹老师 解答
2016-07-11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