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罗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4-10-23 11:00

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看,只是规定关联方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全额计提坏帐准备,除非有明确的企业破产等证据才可以全额计提。并没有限制对关联方计提坏帐。搜索 
 
不计提坏帐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因为,在所有的资产减值准备中,唯有往来帐款计提的坏帐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坏帐准备是我国计提的最早的一项减值准备,当时国税总局归财政部管,所以也就允许在税前扣除了,后来的资产减值准备都不允许税前扣除)。这就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注意,所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 
 
比如母公司从子公司借款100万元,无论借款时间长短,根据税务总局的固定,均不得计提坏帐准备。即便计提了,也应该作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 
 
可是,现实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认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