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6-07-25 16:32

老师打不开呢

晓海老师 解答

2016-07-25 16:23

你好!看看这里对你有帮助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82fa580102v1t1.html

.

晓海老师 解答

2016-07-25 17:50

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
2014-07-30 17:58阅读:3,918
问题1-2-3(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和形成可对外销售的产品的账务处理) 问题:
研发过程中领用材料以及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背景:
A公司因某项技术的研发需要,领用了部分材料用于产品试验。公司在对研发领用的材料进行账务处理时,对未形成产品或形成的是不合格产品耗用的材料,全部记入“研发支出”,并按所处研发阶段确认为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对形成可供销售的产成品耗用的材料,先记入“研发支出”,再转入“产成品”,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申报工作中,计入“研发支出”总额,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50%的加计扣除。
解答:
对于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与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行中产出可对外销售的试生产产品应采用同样的处理原则,即按预计对外销售的可变现净值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并相应冲减研发支出(借:其他流动资产,贷: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都强调存货和收入必须来源于“日常活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一条对“日常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据此,研究开发活动和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不属于此处所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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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问题
  • 消费税是在生产,加工,进品环节收的税目,如果外加工

    这种说法是对的。 外加工对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收回后直接卖且不高于收回价,无需再缴纳消费税。 加工成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计入成本,不用再处理消费税。 加工成应税消费品,按领用数量抵扣委托加工代收的消费税

  • 老师,请问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公司,有一般计税项目

    你好,分不出来的这些费用需要计算抵扣 不能全部抵扣

  • 老师,你好!请问一下,附加税的征收有没有相关依据呢?

    一、增值税的三个附加税是什么? 增值税的三个附加税是指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三种。 1.城市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教育附加费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3.地方教育费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增值税的三个附加税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公司车辆过户给个人 例如:评估报告22万 实际交

    严格来说,应该按照22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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