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从事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正在研究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已经在相关部分备案。开发项目因没有现成的专用研发设备,公司内部专人研制研发装置,通过对研发装置不断的拆缷改造,取得研发产品的不同指标参数,因为...
冷艳的路灯
于2017-06-27 10:58 发布 951次浏览
- 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7 11:03
我公司是从事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正在研究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已经在相关部分备案。开发项目因没有现成的专用研发设备,公司内部专人研制研发装置,通过对研发装置不断的拆缷改造,取得研发产品的不同指标参数,因为我公司所在厂区不在化工园区,不允许改扩建,因此研发装备只能在取得产品的一个指标参数后,拆除改造再研发下一个指标。改造用的装置配件价值已经超过固定资产确认价值,但因购回后专门用于研发改造用,且已确定其使用时间很短,有的甚至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不到后就切割拆除,已无使用价值,后来处理时将其作为旧品、废品出售。根据国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这些价值较大(有可能单价几十万)但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改装配件是直接计入“研发费用”;还是先计入“固定资产”,将每月计提折旧计入“研发费用”,等实际拆除报废时再报务部门批准,根据务部门的批准计入相应的科目(研发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请问这些资产需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做报损吗?以上两种做法哪种正确,请尊敬的在百忙中给予答复,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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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7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