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2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2017-06-27 11:03

我公司是从事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正在研究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已经在相关部分备案。开发项目因没有现成的专用研发设备,公司内部专人研制研发装置,通过对研发装置不断的拆缷改造,取得研发产品的不同指标参数,因为我公司所在厂区不在化工园区,不允许改扩建,因此研发装备只能在取得产品的一个指标参数后,拆除改造再研发下一个指标。改造用的装置配件价值已经超过固定资产确认价值,但因购回后专门用于研发改造用,且已确定其使用时间很短,有的甚至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不到后就切割拆除,已无使用价值,后来处理时将其作为旧品、废品出售。根据国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这些价值较大(有可能单价几十万)但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改装配件是直接计入“研发费用”;还是先计入“固定资产”,将每月计提折旧计入“研发费用”,等实际拆除报废时再报务部门批准,根据务部门的批准计入相应的科目(研发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请问这些资产需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做报损吗?以上两种做法哪种正确,请尊敬的在百忙中给予答复,十分感谢。.

李老师2 解答

2017-06-27 11:16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核算。对筹建期间的界定,应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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