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0-13 15:10

正确的做法是,将你们的记帐联复印一份,加盖发票专用章,对方以复印件和遗失说明入帐,普通发票这个税务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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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做法是,将你们的记帐联复印一份,加盖发票专用章,对方以复印件和遗失说明入帐,普通发票这个税务是认可的
2015-10-13 15:10:49
你好,需要的
2017-01-10 10:38:26
参考这个,没有查到丢失记账联的,可以去参考这个,普通发票,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   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辽宁省:依据辽宁省的文件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大连市国税局网上资料)
2019-10-08 08:47:14
你好,您可以参照下面的内容: 纳税人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材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具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2020-01-11 14:56:34
你好 向税局报备,用复印件做账
2020-01-11 1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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