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6-08-23 10:20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要分清进项税发生的时间与物品转移的时间差异,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尤为重要。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带来了非应税项目的调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进项税额转出);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涵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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