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良新老师

职称美国金融经济学博士

2020-10-26 13:5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以及沪国税函【2016】135号的规定,纳税人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的、或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由办税服务厅统一体受理,原则上当场办结并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当场无法办结需主管税务所核实的,或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核实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领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予以受理。

  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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