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委托西方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甲材料一批,收回后的甲材料用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乙产品;东方公司和西方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东方公司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9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124万元。 (2)2019年2月15日,东方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西方公司加工费2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另支付消费税15万元; (3)2019年2月20日,东方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发出加工材料过程中的运杂费4万元; (4)2019年3月31日,甲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东方公司收回的甲材料将
蓉
于2020-11-01 16:48 发布 21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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