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直接的拆借资金,签有借款合同并约定相应利息,该笔业务能否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短期借款是不是只有向金融机构借款才能使用,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或者个人借款是不是只能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向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这部分利息如何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对方去税局代开利息发票么?如果开利息发票的话,综合税率是多少?谢谢老师!
张先生
于2015-10-14 12:32 发布 1148次浏览
- 送心意
赵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5-10-14 13:44
老师没回答清楚,是不是不能通过短期借款?如果是向个人借款,那个人发票除了要缴纳5%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外,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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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老师 解答
2015-10-1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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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