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 会计中级职称
2016-09-28 06:1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属于税法规定“非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故,自然灾害属于正常损失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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