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funny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初级会计师

2020-12-30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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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ny老师 解答

2020-12-30 19:02

您好:可以借鉴一下哦
政府支持政策 结合我区首都功能核心区定位,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我区优先鼓励和支持电信业、金融保险业、中介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现代流通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六类行业和能源、原材料等特定行业的大型总部企业(本措施中的企业无特殊说明的均指上述重点行业的企业)的发展,特制订以下鼓励措施。


  一、整合商务楼宇资源,鼓励行业区域聚集。 鼓励商务楼宇业主优先向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相关企业招商,积极引进符合我区优先发展方向的企业,形成聚集效应。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对于新引进的企业对区财政贡献额达到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的楼宇,分别按当年贡献额的1%、1.5%、2%和2.5%对业主进行奖励,连续奖励三年。业主向区服务经济中心提出奖励申请,也可以先到区服务经济中心备案,区服务经济中心确认后兑现。

  二、对将企业引入东城的组织或个人的奖励。 按引入企业当年(或第二年)对我区财政贡献额的5%给予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组织或个人引入企业之前,先到区服务经济中心备案,引入后再到区服务经济中心办理确认手续。企业主动进入东城的按本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进行奖励。


  三、对新办或新迁入企业购(租)办公用房的补贴。


  (一)新办或新迁入我区的企业,在东城区内购买办公用房,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给予为期三年的购房补贴。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6%、4%和2%给予购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新办或新迁入我区的企业,在东城区内租用办公用房,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给予为期三年的租房补贴。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3%和1%给予租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新办或新迁入企业的奖励。 当年(或第二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其贡献额的2%、2.5%、3%和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次年起按第五条执行。


  五、对已在东城区纳税的企业的奖励。 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其贡献额的0.5%、1%、1.5%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免交工商注册费。新办或新迁入企业经区服务经济中心确认后免交工商注册费,工商登记后的各种手续由区服务经济中心进行全程代理。


  七、开通“绿色”通道。对上一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经营信誉和纳税信誉良好的企业,经区服务经济中心认定,授予 “东城区绿卡企业”称号,并按照《东城区对持绿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东政办发[2003]13号),为绿卡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对东城区绿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重新认定一次。


  八、积极为绿卡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人才引进和人事代理服务。


  (一)为企业急需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其配偶及子女符合随调条件的,一同办理户口调京手续。


  (二)对外省市具有2年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骨干人员,代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三)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等服务,办理接收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手续。


  (四)代办住房公积金及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


  九、为绿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子女入学提供服务。区教委每年会同区服务经济中心确定招生名额,帮助解决绿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


  十、对我区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非重点行业的企业参照本措施第五条执行。


  十一、其他


  (一)对区财政贡献额的定义:企业缴纳的各种列入区财政收入的税收,年度时间计算以财政年度时间为准。


  (二)新办或新迁入企业的界定:新办企业是指新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在东城区完成税务登记的企业。新迁入企业是指原在区外注册经营新迁入东城区,在东城区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新办或新迁入企业须经东城区服务经济中心确认。


  (三)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不含具有职务行为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十二、本措施由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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