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老师,哪些费用是按比例扣除的?比例是多少?其中哪些费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扣除的?
♂黑暗天堂♂
于2021-01-04 10:44 发布 664次浏览
- 送心意
微微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01-04 10:47
您好,福利工资薪金的14%,工会工资薪金的2%,教育经费,工资薪金的8%,可结转;公益捐赠,利润的12%;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业务招待费,收入的千分之五,和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宣传费,收入的1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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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福利工资薪金的14%,工会工资薪金的2%,教育经费,工资薪金的8%,可结转;公益捐赠,利润的12%;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业务招待费,收入的千分之五,和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宣传费,收入的15%等
2021-01-04 10:47:33
54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分别是多少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55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017-01-10 11:00:11
你好,按照收入的12%比例,业务招待费的比例实际发生的60%和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以低的为扣除比例,广宣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
2019-03-30 22:05:23
你好 税前扣除的比例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般企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
2020-01-08 12:43:25
你好 一、业务招待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捐赠支出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七、职工工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八、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九、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含本数)计算限额。
2、(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计算限额。
2019-12-25 13: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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