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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1

职称会计从业资格

2021-01-04 21:07

您好,是进项加计抵减10%,只有在当期有应纳税额时才能加计抵减10%,所以和加计扣除有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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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进项加计抵减10%,只有在当期有应纳税额时才能加计抵减10%,所以和加计扣除有些区别
2021-01-04 21:07:02
1、只有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才做分录的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2、要看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才能判断是否享受加计抵减10%的政策。
2019-04-25 15:06:21
你好,现代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10%,生活服务15%。
2021-08-31 09:19:39
你好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2019-08-06 09:46:23
  加计抵减,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再加计10%(生活服务业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为15%)抵减应纳税额。   上述生产性服务业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等三项服务,与生活服务并称“四项服务”。   另外,判断某纳税人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是以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作为标准。以2019年4月1日为界,之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取得的销售额作为判断标准(不足12个月按实际经营期),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举例:   例一、某纳税人一直从事餐饮服务,2018.4.1-2019.3.31期间的餐饮销售额超过50%,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始转型,从事食品加工业。该纳税人2019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例二、某从事餐饮服务的纳税人2019年6月1日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至8月餐饮服务收入超过50%,不仅当年9-12月纳税期间可以享受,6-8月期间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20-11-16 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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