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小规模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要做到营业外 问
是的,就是计入那个科目的 答
老师,公司之前是承包加气站搞技术服务,买卖天然气 问
这种思路和科目设置有一定合理性,收入分类能清晰区分来源,成本核算符合实际且利于计算与管理。可优化之处在于,可增设 “车辆租金” 科目,对 “加气费”“车辆维护费” 等进一步细分,若运输业务发展壮大,可将运输收入从 “其他业务收入” 调整为 “主营业务收入”。 答
老师,本年销项不含税2800万,税负率2.5%,1-11月已交 问
在这个问题中,税负率是2.5%,也就是说,每销售100元,需要交纳2.5元的税款。 全年应交增值税 = 本年销项不含税 × 税负率 = 2800万 × 2.5% = 70万 12月应交增值税 = 全年应交增值税 - 1-11月已交增值税 = 70万 - 84万 = -14万 答
老师,我们公司名下有一个门面房,租金收入都是按月 问
对的是的,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对的是的。 答
2023年是负数不用交企业所得税,2024年4月份企业所 问
您好,分录没错,也不用调账调平,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初数加上这个金额就可以了 答
外地经营,预交税款是怎么一个人流程?
答: 你好,提供营业执照,外经证,合同等资料,去项目所在地填表申报预交的税款
外地经营预缴税款流程是什么
答: 首先,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然后携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预缴税款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如果有分包并可以差额预缴,还需要携带分包合同和复印件,基本就这些东西。
报考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对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公司去异地经营开外经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怎么预交的,流程是什么
答: 您好,增值税预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暂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所得税,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