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田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6-11-05 22:30

一、售后返租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售后回租业务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租赁》规范的。该准则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是对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专门规定。其基本要求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如果通过售后租回的交易安排,使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仍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或承担的,为融资租赁;如果交易安排并未改变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的事实,则为经营租赁。根据售后租回交易的性质确定其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文件同时明确,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1)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2)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3)占有资产的权益;(4)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5)处置资产的权益。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不动产售后回租交易的,除适用本批复规定外,还应适用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定。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开发商、购房者和商户。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开发商同时以三种身份(售房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出现。这里侧重从开发商的角度,说明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对于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应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销售不动产”税目,将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时从购买方取得的会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一些资金或费用(如代市政府收取的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的邮政通信配套费等),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另外税法还规定:在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房屋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以口头或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对于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应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服务业”税目,将从承租方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开发商一般应先向经商户收取租金,然后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租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不得抵减售房的计税收入。

将上述会计处理规定与税务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到差异主要在于:税务处理卜并不区分售后回租交易的类型,而是一律要求将其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售价超过不动产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向购房者支付的租金也可以税前列支(但如果售后回租交易是与关联方进行的,因而售价畸低或者租金畸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定要求调整)。而在会计处理上,基本要求是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作为以后期间折旧费用或者租金费用的调整(除非售后回租属于经营租赁,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即售价和租金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水平确定),而不是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因为在销售当期将售价高于不动产计税基础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导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零,但账面价值大于零)。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逐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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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这个没影响
2019-11-26 12:34:52
一、售后返租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售后回租业务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租赁》规范的。该准则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是对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专门规定。其基本要求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该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如果通过售后租回的交易安排,使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仍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或承担的,为融资租赁;如果交易安排并未改变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的事实,则为经营租赁。根据售后租回交易的性质确定其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文件同时明确,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1)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2)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3)占有资产的权益;(4)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5)处置资产的权益。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不动产售后回租交易的,除适用本批复规定外,还应适用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定。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开发商、购房者和商户。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开发商同时以三种身份(售房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出现。这里侧重从开发商的角度,说明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对于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应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销售不动产”税目,将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时从购买方取得的会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一些资金或费用(如代市政府收取的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的邮政通信配套费等),不论其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另外税法还规定:在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房屋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以口头或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对于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应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服务业”税目,将从承租方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开发商一般应先向经商户收取租金,然后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租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购房者的租金不得抵减售房的计税收入。 将上述会计处理规定与税务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到差异主要在于:税务处理卜并不区分售后回租交易的类型,而是一律要求将其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将售价超过不动产计税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向购房者支付的租金也可以税前列支(但如果售后回租交易是与关联方进行的,因而售价畸低或者租金畸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定要求调整)。而在会计处理上,基本要求是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作为以后期间折旧费用或者租金费用的调整(除非售后回租属于经营租赁,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即售价和租金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水平确定),而不是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因为在销售当期将售价高于不动产计税基础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会导致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零,但账面价值大于零)。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逐步转回。
2016-11-05 22:30:48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   _________,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   每月_________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   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_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________度,电________度,燃气________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0-09-04 15:10:54
你好,按照租金*12%来交纳的。
2016-11-04 16:00:45
同学,您好。总包一般是按统一价开票。再租出再由总包方开。一般可以用投资而不是出租避
2019-06-02 2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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