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例如,合同约定5月20日付款,但是甲方没有付款,施工方也没开具发票,那5月20日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务中就要确定增值税吗?报税的时候就要申报无票收入的增值税对吗?等次月开票后申报税的时候再把这部分无票收入做负数填列,在开具发票中写正数,对吗?但是实务中是不是最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啊,因为比较麻烦,开票,付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最好在同一个月啊
钟灵毓秀
于2021-05-10 09:08 发布 6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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