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6-11-26 10:34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就是按外地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计算企业所得税,按月或者按季向外地项目的税务局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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