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萱萱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1-05-21 12:49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注: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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