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牛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1-05-28 06:27

你好,集团內资金周转,面临的以下税务问题1.出借方是否按要求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开具普通发票。2.出借方和借入方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相同,不相同是否存在转移利润少交所得税的问题,合同约定借款利率要公允。3.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费用,借入方才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牛老师 解答

2021-05-28 06:28

建议签订正式资金周转协议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约定利率,并按实开具发票收付利息。

向左 追问

2021-05-28 08:28

老师,如果集团A是总公司,A1,A2,A3等其他子公司有出现亏损情况,我需要从盈利公司抽取资金到亏损公司,而这部分资金可能就不归还盈利公司了,这属于违法吗?

牛老师 解答

2021-05-28 08:52

这个如果盈利的公司作为坏账,在所得税前扣除就涉及转移利润,减少纳税了

牛老师 解答

2021-05-28 08:53

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建议通过业务合同的形式,从亏损子公司采购货物或服务给予适当的利润的形式转移给亏损子公司。

向左 追问

2021-05-28 09:00

明白了老师,还有就是总公司控股各子公司,如果以年底分红这块都是免税的对吧?或者我能不能提前分红?加上老师刚刚的解答,一种方案是通过业务合同,另一种是年底分红,这2种都可以合法的减少纳税,对吗?

牛老师 解答

2021-05-28 12:55

居民企业之间分红是不纳税的,有利润就可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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