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2021-07-01 17:04

二、具体落实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具体实务操作:

1、根据34号公告规定,企业必须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利率的合理性,进而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举证的权利交给了企业。

2、如果企业不提供或不能提供“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也并不是全额不得扣除,本人认为还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基准利率兜底,也就是说至少也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税前扣除。例如目前:一年以内(含一年)基准利率4.35%;一到五年(含五年)基准利率4.75%;五年以上基准利率4.9%。

3、企业“情况说明”提供的时间为“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最晚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就是次年的5月31日前,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供给税务机关,企业只需要留存备查即可。

4、企业参照金融机构必须是本省内的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区域性限制,如:企业注册在辽宁省内的企业,样本取自北京的一家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利率,这样的话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或直辖市内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企业应参照借款合同签订当时的本省金融机构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之前有大连市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公布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这就得企业实际提供出支持说明中的证据了,如可以查询网站上金融机构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将网址及截图打印出来保留或是金融机构对个别企业贷款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资料保留。

6、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作为金融机构来参照,各地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作为金融机构参照对企业较为有利,如果不作为金融机构的话,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也要按规定提供情况说明。各借款企业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7、借款利率被人为分解为较低利率,其他部分以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收取(即实际利息=名义利息+手续费等)。或采取不在同一时期收取或采取分签合同方式收取等手段,企业一但被税务机关查实,将被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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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落实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三、具体实务操作: 1、根据34号公告规定,企业必须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证明利率的合理性,进而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举证的权利交给了企业。 2、如果企业不提供或不能提供“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也并不是全额不得扣除,本人认为还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基准利率兜底,也就是说至少也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税前扣除。例如目前:一年以内(含一年)基准利率4.35%;一到五年(含五年)基准利率4.75%;五年以上基准利率4.9%。 3、企业“情况说明”提供的时间为“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最晚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就是次年的5月31日前,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供给税务机关,企业只需要留存备查即可。 4、企业参照金融机构必须是本省内的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区域性限制,如:企业注册在辽宁省内的企业,样本取自北京的一家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利率,这样的话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或直辖市内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企业应参照借款合同签订当时的本省金融机构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之前有大连市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公布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这就得企业实际提供出支持说明中的证据了,如可以查询网站上金融机构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将网址及截图打印出来保留或是金融机构对个别企业贷款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资料保留。 6、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作为金融机构来参照,各地却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作为金融机构参照对企业较为有利,如果不作为金融机构的话,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也要按规定提供情况说明。各借款企业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7、借款利率被人为分解为较低利率,其他部分以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收取(即实际利息=名义利息%2B手续费等)。或采取不在同一时期收取或采取分签合同方式收取等手段,企业一但被税务机关查实,将被作纳税调增处理。
2021-07-01 17:04:46
获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有多种方法,一个线下获知,一个是线上获知。 1、线下获知,则去各大银行网点存贷款公示屏上,会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是直接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最新贷款利率。 2、线上获知,可关注各大银行**银行,在公众号输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点击弹出的信息,跳转到存贷款利率页面查询。
2021-12-17 11:07:00
您好同学没有具体的要求看情况自己确定
2019-11-11 16:04:28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金融机构证明是指什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2017-05-25 06:48:06
1.市场化。基准利率必须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且不仅反映实际市场供求状况,还要反映市场对未来的预期; 2.基础性。基准利率在利率体系、金融产品价格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它与其他金融市场的利率或金融资产的价格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3.传递性。基准利率所反映的市场信号,或者中央银行通过基准利率所发出的调控信号,能有效地传递到其他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价格上。
2020-07-14 1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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