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司深圳的员工派到新成立的公司去了,新公司在上海,工资费用归属在上海新公司,在新公司那里发放,但是社保还是深圳买,那这几个员工合同应该在哪里签,账务上要怎么操作?
花小小
于2021-07-08 11:10 发布 709次浏览
- 送心意
venus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07-08 11:1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只有本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未实际在本企业工作的员工,本企业为其支付的工资社保费用,不得在本企业扣除。具体处理方案有两个:一是计入费用,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二是计入往来,从员工实际工作地点收回时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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