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被追索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2、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这段怎么理解呢 ?
会计人生
于2021-07-14 12:12 发布 2493次浏览
- 送心意
黎锦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
2021-07-14 13:22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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