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不是说仲裁的基本原则是一裁终局的原则吗?但是为什么又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包容的蓝天
于2021-07-30 10:57 发布 944次浏览
- 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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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协议的效力裁决不是对于事项的裁决
不违反一裁终局
2021-07-30 10:59:24
是的。属于民事诉讼。
2017-02-25 10:29:42
《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019-05-05 13:57:59
你好 根据《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有异议是可以请求作出决定的。 而一裁终局是说的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而如果有异议才会找法院或者仲裁重新作出决定 是两个不同情况了
2020-03-23 16:43:43
你好,放弃仲裁说明没有去仲裁,所以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
2018-06-04 1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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