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1-08-18 17:26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二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取当日确认收入。

vivi_可 追问

2021-08-18 18:55

老师,我想问的是,这种属于捆绑销售的,因为车位面积大(产权车位),价格低,在财税处理上如何做呢?比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别墅和车位总价分摊确认收入吗?增值税是要按市场价还是这个签约的低价来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又怎么处理?

朴老师 解答

2021-08-18 19:41

这个不是赠送的吗

vivi_可 追问

2021-08-18 22:16

不是,低价出售嘛

朴老师 解答

2021-08-19 07:54

低价出售的话做其他业务收入就行了
结转对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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