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6-12-23 17:01

来源:纳税服务网整理
    1、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金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问题:我公司用自产产品作为奖品赠送给客户进行广告促销宣传,按增值税法规定,此业务需视同销售,我公司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广告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商品成本金额)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商品不含税市场价值计算销项税)
请问此部分销项税金在本年广告费金额允许列支范围内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税金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你单位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你单位将自产产品赠送客户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道题的解释对不对????

邹老师 解答

2016-12-23 16:57

你好,你所指的税前扣除是?

邹老师 解答

2016-12-23 17:38

你好,广告费可以列支
增值税是负债,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所得税 的规定是对的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