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刚成立,11月份签订了采购合同,借:库存商品-暂估,贷:应付账款-XX;因为当时对方没有开票,所有在暂估中反映。后来在11月份又与另一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可是11月份没有开票,在12月份开的票,11月份做的分录: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暂估,用了这个发出商品科目可以吗?是否涉及到税务风险?我回复:因为有个同事说:因为11月份已经发出货物,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如若按照上述分录做,应该在111月份交增值税,主要是这一块有疑问?
梦洁
于2017-01-03 17:09 发布 878次浏览
- 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根据商品所有权转移时确认,应该是发出商品确认收入
2017-01-23 23:58:54

您好
您没有确认收入么?
2019-04-14 20:42:37

您好
借:库存商品 (负数)
贷:应付账款(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正数)
2019-09-28 18:27:49

你好,不需要暂估税费的
暂估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2018-08-20 10:26:24

你好; 是的; 体现进项税; 就可以 这样走分录的
2023-02-06 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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