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 饰)。甲企业的材料成本为2000000元,加工费为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由乙 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60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甲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 费尚未支付。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原材料的核算。 (1)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如果甲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
负责的往事
于2021-09-27 15:11 发布 9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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