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2020年10月份至2021年3月份期末留底税额都大于2019年3月份期末留底税额,2021年3月份期末留底税额大于2019年3月分50万,现在要是申请增量留底退税,该如何计算,请老师给予指导
Kyle
于2021-10-21 09:27 发布 1335次浏览
- 送心意
meizi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1-10-21 09:36
你好 ;
二、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个例子: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21.17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1.30万元,则退还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占全部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才能退还,因为现在没有专票的也能抵扣了)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57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7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47×90%×60%=25.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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