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 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请问这个政策19年到21年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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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10-21 16:08 发布 7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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