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 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请问这个政策19年到21年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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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10-21 16:08 发布 794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这个还是适用
2021-10-21 16:14:59
对于购货方而言,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属于外来原始凭证
2015-10-15 13:42:32
您好!可以的。没问题的。
2017-11-30 16:10:16
不是的。属于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
由外单位的经办人员填制的。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济单位印制
2015-12-07 09:45:33
这不是主要凭证,可以随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起附。
2020-03-07 11: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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