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工程已于2016完工结转开发产品,但至今尚有200多万元未结转到开发产品(工程已完工)中,审计认为这样操作影响成本计算的正确性,接下来我该怎么处理帐务?
木棉树
于2021-10-29 14:55 发布 533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1-10-29 15:09
同学你好
结转到开发成本就可以了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结转到开发成本就可以了
2021-10-29 15:09:24
同学你好
这个直接结转
2023-08-24 10:12:42
您好,可以这样做的,(期初成本+本期加入的)÷未结转的可售面积,算出单位成本×当期销售面积结转成本
2019-07-25 21:00:25
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
2014-10-10 16:11:01
您好!是的。三级科目写上暂估。借:开发成本-建安工程-暂估 贷:预提费用-建安工程-暂估
2016-12-15 14: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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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树 追问
2021-10-29 15:15
朴老师 解答
2021-10-29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