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稽查局对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稽查,检查“福利费”科目时,对其“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分析检查,其发生额中,未发现领料及其他物耗记录,稽查人员抽查了10月份的材料分配记账凭证,其账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4000 000 制造费用 850 000 管理费用 75 000 销售费用 35 000 贷:原材料 4960 000 凭证后附的材料分配单显示,管理费用75 000中,有食堂、托儿所领用25000元。查实了企业将“应付职工薪酬”承担的材料费计入了“管理费用”账户,未发现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应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账务怎样处理?
大意的彩虹
于2021-11-10 09:09 发布 11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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